通茂案例 | 股权转让后,原股东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
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,原股东是否会因未实缴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需要结合出资期限、股权转让时间、债务形成情况及是否存在逃避出资或逃避债务的恶意综合判断。
公司进入强制执行后仍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,债权人往往会进一步审查股东出资情况。若相关股东已经转让股权,能否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,并不只取决于“是否实缴”,还要结合出资期限、转让时间和转让目的具体判断。
出资期限未届满,原则上不能直接追加
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,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。原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,并依法完成工商变更,通常不属于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”。仅因公司后来不能清偿债务,一般不足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原股东。
现任股东的认缴期限同样尚未届满时,原则上也不宜直接追加。但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,或者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决议等方式延长出资期限的,可能涉及出资加速到期,需要另行审查。
出资期限届满,转让股权不当然免责
股东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,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,债权人可以依据执行追加规则,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因此,判断原股东责任时,应先核对公司章程、工商档案和实际出资凭证,确认出资期限是否届满、出资是否真实完成,以及股权转让发生在何时。
恶意转让可能被穿透审查
即使股权转让发生在出资期限届满前,如果原股东明知公司已经负债或陷入偿债危机,仍以无对价、明显不合理对价等方式转让股权,试图逃避出资或转嫁债务风险,法院仍可能结合交易背景、受让方履约能力和资金流向等事实,认定原股东承担相应责任。
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还进一步明确: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,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;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,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。具体案件还需结合股权转让时间及相关法律的适用规则判断。
实务提示
债权人可重点调查公司章程、股东出资期限、验资或付款凭证、股权转让协议、转让对价、债务形成时间及受让方履约能力,判断适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,还是另行提起诉讼。
股权转让方不应把工商变更视为当然免责。转让前应核实出资状态和公司债务,并保留定价依据、对价支付及受让方承接义务的完整材料。受让方则应将未缴出资视为重要负债,在尽职调查和交易文件中明确责任安排。
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、证据及法律适用。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,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。
原文来源
本文根据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文章整理发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