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
物业服务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

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,物业公司还能收取物业费吗

小区未选聘新物业、原物业持续提供服务时,合同期限届满不当然免除缴费义务。物业费争议还需分别审查服务质量、证据和诉讼时效。

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,但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、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,原物业公司仍在提供保安、保洁和公共设施维护服务,业主能否以合同到期为由停止缴费?通茂微信公众号分享的一则案例,提示处理此类纠纷应同时审查服务是否持续、履约是否存在问题,以及欠费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。

合同到期,不等于服务关系自动结束

案例中,A 物业公司自 2018 年 9 月起为某小区提供服务,合同期限至 2021 年 9 月届满。此后小区没有选聘新物业,A 公司继续开展服务。业主张某欠缴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的物业费,公司书面催缴无果后起诉。

张某主张合同未经公开招投标而无效,并以保洁、电梯和消防设施等服务问题抗辩。根据分享文章披露的裁判结果,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有效,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不定期事实物业服务关系。

这一结论的关键在于原物业仍持续提供服务,且尚无新的物业服务人承接。业主不能仅凭原合同载明的终止日期,当然认定此后的缴费义务已经消失。是否续聘、更换物业及如何终止现有关系,应通过相应的共同决定和通知程序处理。

服务问题要靠具体证据判断

服务质量争议与缴费义务需要分别审查。本案中,张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局部服务不足,法院认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约程度,未支持其据此拒付物业费。

对业主而言,应记录问题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持续情况和实际影响,保存报修、投诉及整改反馈材料。能否请求费用减免,应结合合同标准、履约程度和具体证据判断,不能从存在个别问题直接推导出全部费用均可不付。

物业公司则应留存巡查、保洁、维修和投诉处理记录,及时回应合理诉求,使服务事实和整改情况有据可查。

欠费追索也受到诉讼时效约束

本案法院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规则,未支持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物业费,判令张某支付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欠费。

上述时间划分属于本案裁判结果,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他小区。具体案件仍需核对每期费用的到期日、催缴及送达情况、时效中断等事实。物业公司应建立欠费台账并及时催缴、保存凭证;业主也应及时提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异议。

原文来源

本文根据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分享文章整理。微信文章标注来源为“上海二中院”,并声明案例判决结果与本所观点无关。本文未将该案例表述为通茂承办案件,具体争议应结合合同和证据分析。

原文链接:通茂案例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尚未成立,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继续收取物业费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