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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侵权诉讼:被告常见不侵权抗辩思路

面对商标侵权诉讼,被告通常需要围绕商标性使用、正当使用、标识近似、混淆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组织答辩。本文根据通茂微信公众号专业文章,梳理五个常见审查维度及企业应关注的实务要点。

商标侵权争议中,案件焦点往往不只是“是否使用了相关文字或图形”,还包括该使用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、双方标识是否近似,以及相关公众是否容易产生混淆。被告组织不侵权抗辩时,需要结合具体商品或服务、使用场景和证据进行系统分析。

一、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
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八条将商标使用界定为: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包装、容器、交易文书、广告宣传、展览等商业活动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。

因此,判断被诉行为时,应重点审查标识在具体场景中是否承担来源识别功能。若标识仅用于说明个人身份、描述商品特点或表达其他非品牌含义,且没有被突出作为商业标识使用,可以从“不构成商标性使用”的角度提出抗辩。使用位置、展示方式、宣传语境、行业惯例和消费者认知,都是需要结合的事实因素。

二、是否属于正当使用

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对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以及直接描述商品质量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、其他特点或地名等元素的正当使用作出规定。

主张正当使用时,应说明相关元素的公共属性、使用目的及必要性,并证明使用没有超出客观说明商品或服务所需的合理范围。避免突出展示、保持与自有品牌的清晰区分,也有助于降低被认定为商标使用或造成混淆的风险。

三、标识是否构成近似

商标近似判断通常坚持整体比对、要部观察和隔离比对,并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、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综合判断。

对于组合商标,不宜脱离整体结构,仅抽取其中一个常见或显著性较弱的元素进行比较。双方标识在文字、读音、含义、图形构成、色彩组合和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,均应通过规范取证完整呈现。

四、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

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,或者误以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,是商标侵权判断的重要环节。

答辩时可以围绕商品或服务类别、销售渠道、消费群体、价格与购买决策方式、双方市场定位、标识实际使用方式等因素展开。如果现有使用场景能够清楚区分经营主体,相关公众不易产生来源误认,应以交易证据、宣传材料和市场实际情况加以证明。

五、权利基础、使用历史与主观状态

被诉标识的使用时间、形成过程、既有权利基础、商业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攀附意图,可以作为事实与证据体系的一部分。需要注意的是,“没有主观恶意”通常不宜被孤立地等同于“不构成侵权”;在具体案件中,它可能与行为性质、责任承担及损害赔偿等问题相关,仍需结合前述要件综合判断。

企业实务提示

企业收到侵权通知或诉讼材料后,应尽快固定标识使用页面、产品包装、合同单据、广告投放、销售渠道、历史设计文件和首次使用记录,并核验对方商标的注册状态、核定类别、显著性及实际使用情况。在查清事实前,避免随意删除或修改关键材料,以免影响证据完整性。

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,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商标争议高度依赖具体使用方式和证据,建议结合案件材料进行专业评估。

原文来源

本文根据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文章整理发布。

原文链接:通茂干货丨商标侵权诉讼中,被告如何进行不侵权抗辩?